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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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將道路寬度七公尺修訂為八公尺
主旨: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前後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有關留設後院或騎樓處理原則。
說明:
一、商業區建築基地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一~商三須留設三公尺寬後院,商四須留設二.五公尺寬後院。
三、商業區留設騎樓之目的首重連續及暢通,以方便行人徒步購物。
處理原則:後面基地線位置應留設騎樓,或退縮淨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免再留設後院。
主旨:
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前後臨接七公尺以上道路,有關留設後院或騎樓及後院深度比處理原則。

說明:
一、商業區建築基地臨接七公尺以上道路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一-商三須留設三公尺寬後院,商四須留設二.五公尺寬後院。
三、商業區留設騎樓之目的首重連續及暢通,以方便行人徒步購物。
四、為配合留設騎樓,後院深度及後院深度比應併予考慮。

處理原則:
一、後面基地線位置得留設騎樓,如未設置騎樓,則應退縮淨三.六四公尺,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二、後院深度比得比照本府73.11.20府工建字第五二一六三號函後院深度比之補充規定圖解(2)辦理。(如后附圖)


備註: 文字配合現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內容修正及圖例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