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
北市都建字第1146102242號
2025/5/9
有關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室內裝修申請倘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公共場所相關書表(共6類),自114年5月20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公告施行後(106年12月16日)之公共場所,皆應依規定檢討並增設「獨立式親子廁所及相關兒童設備設施」,爰爾後辦理室內裝修時,涉及下列情形者,皆須於圖說檢討設置親子廁所並於2B表其他相關事項註記欄及E1-7建物室內裝修申請書備註:「本案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第1項第O款之場所,應依『公共場所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於O(樓層),共O處,並檢附設置位置及相關詳細圖說,親子廁所應供民眾使用」。
(一)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有加註列管之新建公共場所,涉及原核准親子廁所樓層變更者。
(二)屬附件一列管清冊(106年12月16日以前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已合格等83件建物)內建物,不得藉由辦理室內裝修取消親子廁所。
(三)屬附件二列管清冊(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未加註列管等19件建物)內建物,倘申請裝修規模面積達依法需設置親子廁所者,應依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檢討。
三、配合上述修正更新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書表1B、1D、2B、E1-2、E1-7)及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注意事項附表。
114023
三.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