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
1126153266
2023/8/21
訂定本市「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 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本局112年8月9日簽奉本府核可事項辦理。
二、為確立本市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
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及提升建物自救能力,訂定「臺
北市建造執照檢討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縮減一覽
表(以下簡稱縮減表)」及「臺北市建造執照免設劃設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或消防救災動線不符規定替代方
案一覽表(以下簡稱替代表)」,其流程說明如下:
(一)有關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經消防局
審查結果救災活動空間不符指導原則或救災動線無法通
達,再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釐清後,如屬免後續列管者,
如圖說補正、補充文件資料等,經會辦消防局審查同意
後,即予核發執照;惟如檢討圖說認後續可自行改善(
如自行拆除違建、執照核發後另為申請遷移路燈、停
車格等),可符合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或救災動線可
通達者,經會審消防局同意後核發執照,並於執照注意
事項列管改善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二)又上開消防局審查結果救災活動空間不符指導原則或救
災動線無法通達,經設計建築師自行檢討仍無法符合消
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者,經簽證檢討
符合替代表或縮減表,免再會辦消防局審查即予核發執
照,後續併消防設備一併審查。
(三)另執照申請案尚未會辦消防局,設計建築師已自行簽證
檢討確無法符合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救災動線無法
通達情形者,由設計建築師依替代表或縮減表規定辦理
,得先核發建造執照,後續併消防設備一併審查。
(四)非屬以上情形建築基地,仍無法符合替代表或縮減表者
,則提送預審小組審議,審議通過者始據以核發執照

(五)上開流程屬設計建築師簽證依縮減表、替代表或提請預
審小組審議通過,以提升建物自救能力據以核發執照者
,須出具切結書切結負責消防設備維護管理、定期辦理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等事項並納入規約及移交事項,執照
加註後續併消防設備一併審查。
三、檢送「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
動線審查作業流程」、「臺北市建造執照檢討劃設消防
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縮減一覽表」及「臺北市建造執照免
設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或消防救災動線不符規定
替代方案一覽表」1份。
四、本流程自發文日起生效,另本局111年10月11日北市都授
建字第1116181253號函自本函發布之日起停止適用。
五、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8號,
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41號。
六、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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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