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
10210818300
2013/3/27
檢送內政部所訂「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乙案,請 查照。
*工程技字第10200069460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主旨:
轉送內政部所訂「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分針及實施日期」內容一案,請參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2年2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1552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及其附件影本一份。
二、 為配合內政部辦理「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本會前以101年7月12日工程技字第10100248240號函轉「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分針及實施日期」在案。
三、 茲該部檢討並修正旨揭實施日期,且業經102年1月11日「智慧綠建築推動指導小組」第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請參照辦理。主要修正內容並概述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分針及實施日期」。
(二)原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於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部分,修正為「…於申報一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
(三)原總工程建造經費達2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並於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部分,修正為「…於申報一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依本項規定辦理。…自102年7月1日起將本規定納入勞務、工程採購合約…」
(四)原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5,000萬元者,無候選智慧綠建築證書或標章之取得要求,自103年1月1日起,至少應通過「日常節能」及「水資源」2項綠建築指標,並增列免依該規定辦理之認定標準。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第三科)

*北市都建字第10210818300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主旨:
檢送內政部所訂「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3月12日工程技字第10200069460號函辦理。
二、 本案納入本局102年內政部建法令函釋彙編第02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8號。
三、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聯絡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建築管理工程處處長張剛維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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