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市公共藝術設置之中英文作品說明牌規定事宜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府授文化四字第09530801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公共藝術設置之中英文作品說明牌規定設置事宜,請各興辦機關確實依本府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決議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41230日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94年度第11次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超過10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案,需設置中英文作品說明牌。10萬元(含)以下,超過3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案,需設置中文作品說明牌。3萬元(含)以下之公共藝術設置案,不需設置作品說明牌。

 三、為避免各興辦機關將公共藝術作品說明牌排除於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外,經委員會決議確定公共藝術作品說明牌需計入設置費內計算。

 四、公共藝術作品說明牌英文翻譯若各學校機關自行聘有英文顧問校譯,須以個案提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初審後,再由文化局請專業人士複審,並洽詢該翻譯者之意願後納入本市通案之公共藝術作品說明牌中英文翻譯者推薦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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