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六點」、「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六點」、「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第六點」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4月16日
台內營字第0910083005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六點」、「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六點」、「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第陸點」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如附件,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按依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九十)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五三九八號函示略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之公證法採法院與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各機關主管法規中涉及「法院公證』之條文,建請修正為「應經公證或認證』,或於適用時解為包括民間公證人作成之公、認證書在內,以利公證新制施行」「依公證法規定,民間公證人係經本院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其依法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作成文書之效力、收費標準、執行職務應遵守事項、所受監督均與法院公證人同」,爰配合修正旨揭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及處理原則,將有關申請人(或開發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之協議書或具結保證事項「應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規定,均予修正為「應經公證或認證」,以利執行。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二九次會議審決(詳會議紀錄報告案件第一案)在卷。
二、檢送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五二九次會議紀錄乙份。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
 
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
引言
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六點修正條文
 
六、申請人於都市計畫變更案經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即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於申請人完成協議書簽訂後,應即予核定或備案,並函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發布實施,以及依規定核發開發許可。
 
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三十六點修正條文
 
三十六、申請變更案件如經審議通過,開發人對於依審議決議所作之自願承諾,應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部分或全部具結保證。
前項具結保證事項應經公證或認證,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第陸點修正條文
陸、協議書
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如經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開發者對於依決議所作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經開發者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雙方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始得依法核定或准予備案公告發布實施。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修正條文
 
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附帶條件:
應由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興辦工業人出具切結書,並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限期開發完成擴廠生產開工,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