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有關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應開闢寬度之執行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5873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有關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應開闢寬度之執行原則,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及「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內,有關採綜合設計基地均有臨接道路寬度、長度等之規定,如臨接道路未開闢時,於檢討涉及開放空間可視性及可及性等項目時,均視同地界線檢討相關規範。

 二、前揭未開闢道路,如擬依「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自行開闢時,應自行打通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寬以上,始得視同臨接計畫道路,以達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立法旨意。

 三、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31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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