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建築物地面層挑空式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檢討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
北市都三字第09132398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建築物地面層挑空式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檢討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賴字第九一○九一七之一號書函。
二、查旨揭管制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建築物地面層挑空」係指「地面層僅有柱、樓梯、電梯間及設備之附屬設施等構造物」,已有明文規範,迨無爭議,惟一宗基地若以數幢建築物予以規劃配置,且擬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前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執行疑義之對策,並獲具體結論,且據以執行,故其適用對象係為一宗基地以數幢建築物規劃配置暨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者,其法令解釋亦為因應設計變化賦予法令檢討之彈性,尚無疑義,爰先說明。
三、至有關來函所詢「北投區關渡段二小段八六、八六之一、三八一、三八一之一等四筆地號建造執照」設計案,係 屬一 宗基地獨棟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自當不受前述說明二會議結論之規範,惟仍須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建築物地面層挑空」之規定,經查是案地面層空間設計配置有「防災中心」,副請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審核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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