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開放空間綜合設計有關臨地界線部分之圍籬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
北市都三字第8721058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檢送87.5.25.召開開放空間綜合設計會審查紀錄,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處北市工建照字第八七六○二一○五○○號函。

二、首揭第二案結論2.:有關臨地界線部份之圍籬規定,於開放空間臨毗鄰境界線應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六之()規定不得設置柵欄、土丘等障礙物,避免影響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但得設置花台或灌木叢,其花台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灌木樹叢不得高於一○○公分,並應至少保持該面臨鄰地界線總長度三分之一為無障礙出入空間,且其寬度最小不低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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