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中「公共開放空間集中配置不得小於公共開放空間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之認定乙節,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處84.9.16.北市工建照字第四三三七號函。
二、首揭條文五-(一)(二)兩款所述「集中配置面積」之核算須滿足:
(一)該等公共開放空間須臨接道路。
(二)其寬度至少在八公尺以上。
(三)位於自臨接道路境界線之可見性範圍內等三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