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集中配置認定標準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10月16日
北市都三字第841306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中「公共開放空間集中配置不得小於公共開放空間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之認定乙節,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處84.9.16.北市工建照字第四三三七號函。

二、首揭條文五-()()兩款所述「集中配置面積」之核算須滿足:

()該等公共開放空間須臨接道路。

()其寬度至少在八公尺以上。

()位於自臨接道路境界線之可見性範圍內等三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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