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防空避難室開設銀行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13日
台八九內營字第898368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申請防空避難室開設銀行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八九)投府建管字第八九○七三三一九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明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二○○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處所營業使用。是本案申請防空避難設備開設銀行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仍請查明其面積是否未達二○○平方公尺、擬供銀行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貴管分區使用限制規定及是否為公寓大廈,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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