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適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警署民字第0950092794
法規內文

 

主旨:為「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5年7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4269號函轉貴局95年6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0956852000號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1點明文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之管理維護,除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另按同要點第6點之規定,係以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為規範內容。
三、是以,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應優先旨揭要點而適用;又本案係以公寓大廈之建築物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與上開規定不符,故旨揭要點應不適用。
四、檢還所附相關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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