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出入通路得計入有效開放空間。
說明:
一、決議事項:建築基地內出入通路得予計入有效開放空間面積並核算其樓地板面積之優待,惟該基地內出入通路必需無條件供公眾使用,且不得作為車輛通行及停放之使用與其他限制公眾共同使用之設施。
二、備註(會次時間):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委員會第廿一次委員會議 (七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