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執行方式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3月14日
北市工建字第2189號
法規內文

 

會議結論:
(一)本要點第三條第(一)(二)款之審核內容及圖面要求,僅止於定性之描述及評析,並未有定量之准駁數據標準;至其檢討項目,大致側重交通、微氣候等項。
(二)本要點第五條第(一)(二)款中之第1.2.目,所稱「其集中配置面積不得少於其公共開放空間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其與道路臨接長度應大於基地臨接道路境界線總長度之三分之一,且其自道路境界線起算之深度,至少須為八公尺」,係指案內實際留設之開放空間,其中50%須臨接道路留設,其臨接長度須達基地臨接道路總長度之1/3,且深度至少8公尺;其中「集中配置」之計法,為任一方向深度達八公尺以上之部分方可合計檢討50%(四公尺之帶狀開放空間不得合併計入)。至於多少公尺寬度之計劃道路(或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始須併入「基地臨接道路總長度」核計,須由都市發展局研析後再釋。
(三)本要點第六條第(一)款謂之「無障礙出入空間」非嚴限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之殘障專用設施,一般之階梯、步道等可供行走自由進出之空間均可。
(四)本要點第七條第(八)款謂之「風洞效應評估」並無硬性規定須完成風洞實驗。詳細之評估項目,格式請都市發展局再提供範本供參。
(五)至於本要點第八~十五條及十六~廿一條,分屬申領使照管制事項(本處施工科)及使用管理管制事項(本處使管科),本處將詳細研究後再將書面意見提送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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