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申請變更設計應否再送都市設計審議」乙節,請依說明內容辦理並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發展局85.12.13.都三字第八五二○一五七號函及本局建管處 工建照字第九九五七○號函辦理。
二、變更設計申請案在不變更都市設計決議下(主要包含建築物配置,開放空間景觀配置及型式,主要出入口動線,基地內停車進出動線,及特殊個案如回饋等之特殊要求)符合左列情形者,得免加會發展局:
(一)戶數、停車、高度、平面尺寸、立面尺寸微調者。
(二)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強度組別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歸組)。
(三)附屬設施變更之不影響景觀者。
(四)綠化設施植栽種類變更者(惟需以喬木替代喬木、灌木替代灌木,餘類推)。
(五)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者。
三、變更設計加會發展局者,應檢附原審議之會議紀錄及標示變更部分之對照圖說。
四、本局編號第一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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