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申請變更設計免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12月24日
北市工建字第12999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申請變更設計應否再送都市設計審議」乙節,請依說明內容辦理並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發展局85.12.13.都三字第八五二○一五七號函及本局建管處 工建照字第九九五七○號函辦理。

二、變更設計申請案在不變更都市設計決議下(主要包含建築物配置,開放空間景觀配置及型式,主要出入口動線,基地內停車進出動線,及特殊個案如回饋等之特殊要求)符合左列情形者,得免加會發展局:

()戶數、停車、高度、平面尺寸、立面尺寸微調者。

()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強度組別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歸組)。

()附屬設施變更之不影響景觀者。

()綠化設施植栽種類變更者(惟需以喬木替代喬木、灌木替代灌木,餘類推)。

()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者。

三、變更設計加會發展局者,應檢附原審議之會議紀錄及標示變更部分之對照圖說。

四、本局編號第一四七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