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修正本市都市計劃道路截角處理事宜」會議記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3月15日
北市工建字第8830602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本局有關?研商修正本市都市計劃道路截角處理事宜?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88.3.4.北市工二字第八八二○五○九三○○號函辦理。
二、本局88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三七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十九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會議結論:
1.現場道路已依臺灣省政府53.10.17建四字第七二七八三號令公布之原截角修築完成(現場截角係由本局工程處闢建或因早年自然形成或已完成建築物而留設,均視為完成),且地籍亦已依上揭原截角分割者,以現況截角辦理,(道路使用多年,已有公共地役權存在,避免產生截角不等不齊及畸零土地)。
2.地籍雖已依原截角分割,但現場道路截角非屬上述結論1之修築完成者,因涉及相關法令及私人權益,仍以現行截角表規定辦理,所產生之畸零土地,其產權如屬公有;由工務局核發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向該管理機關申購,如屬私有;由使用人自行協調,協調不成,則依程序提畸零地調委員會處理。
3.本市都市計畫道路早年已修築完成而尚未徵收之土地(大部份為六公尺及八尺道路),地政單位正在辦理徵收作業中,若該等道路截角之現況及地籍如屬結論1者,宜依已分割之地籍線徵收,不再另行依現行截角表重行分割,因涉及工務局工程處規劃及都市發展局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將另案邀請相關單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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