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道路截角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0年10月27日
北市工建一字第43684號
法規內文

 

一、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卅分
二、地點:工務局第二會議室
三、主席:黃南淵  紀錄:林逢時
四、出(列)席單位:
地政處     蔣 麟
政處測量隊   黃民政 黃進潮 黃達宗
市計畫委員會  黃桂香
市計畫處    卓聰哲 張鎖川 章立言
務局第二科   李繁彥
五、結論:依照研討事項討論結論如左:
第一案:
案由:公告圖截角大於現行標準截角,惟未註明半徑,其地籍已有分割線者及地籍未有分割線者,其截角如何訂定?
決議:
一、地藉已有分割線者,按地藉分割線截角。(避免產生畸零地,對交通安全較有利,視距較長。
二、地藉未有分割線小於現行標準截角表者,依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截角。(對交通安全較有利,沒有畸零地問題,視距較好)。
 
第二案:
案由:公告圖繪有截角,且地籍已有截角分割線,而依現行標準截角規定無須截角者,應否截角?
決議:照現行截角表規定不予截角,但路口之其他交角均已截角者,專案簽報予以截角。
 
第三案:
案由:公告圖未繪有截角,而依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應予截角者,及道路邊綠帶已變更取消,致路寬加大,依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應予截角者,是否應予截角?
決議:照現行截角表規定截角。
 
第四案:
案由:依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無須截角,而現場道路已依原截角表規定築造完成截角且地籍已分割者,應否截角。
決議:按原截角表規定分割之地籍線截角,遇有特殊情況再另行簽報。
 
第五案:
案由:現場已築之道路截角大於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者,是否應照現行標準截角表辦理。
決議:按現況已截之截角線辦理(道路已使用多年,已有公共地役權存在,避免造成截角不等不齊)。
 
第六案:
案由:已辦理土地重劃地區之截角如何處理?
決議:
一、土地重劃截角線大於現行標準截角規定者,維持原重劃截角線。
二、土地重劃線已有截角,而依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無須截角者,仍照土地重劃截角線截角。(因該截角土地已由參加土地重劃者共同負擔,不宜再由申請人購買建築)。
三、 土地重劃線未設截角,或小於現行標準截角表規定者,按現行截角表規定辦理,但因土地重劃已分擔公共設施用地,且產權面積已定,另專案簽報,於建照申請時,對該截角部分之土地准予以空地計算。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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