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第二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8月5日
(85)府工建字第85051237號
法規內文

 

「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請整建要點」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限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內,並以一門牌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住宅或雙併住宅。申請雙併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門牌,限為本要點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頒發實施前已編訂在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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