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本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保水案件,自即日起納入本市建築管理處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審查機制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北市工授水字第09660785000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保水案件,自即日起納入本市建築管理處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審查機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案之基地保水案件審查分工,業已奉市長核定,爾後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案件凡符合本市「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之規定,且建築行為開發涉及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者,須將基地保水審查相關資料納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由本市建築管理處併入申請執照機制辦理保水審查。
二、請各機關於辦理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案件時若符合「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規定者,依「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將基地保水納入規劃設計中,並將保水審查相關資料併建管處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審查機制辦理審查。且於審查通過後由本市建築管理處函送基地保水相關資料予本局水利處列管。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設施用地貯集滲透雨水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係指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促進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四、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如附件)辦理:
(一)基地面積及新建(或改建)之建築面積在800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建或改建,須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
2.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新建、改建公園、平面停車場或廣場。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區域,開發面積在8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水利處簽奉市長核定之開發案件。
五、前點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併入申請執照機制辦理;其餘案件由各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主辦機關審查。
依前項送審時,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評估總表。
(二)明確標示鋪面工法之用地配置平面圖。
(三)評估說明書、圖(內容包括評估過程相關面積、公式計算表)。
六、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之工程相關資料須送水利處列管。
七、水利處除涉及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不予抽查外,其餘案件得不定期抽查。
抽查結果未依本要點執行者,由水利處函請主管機關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八、依本要點設置之保水設施,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附件
A1-11-00-8.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