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使用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000488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局詢為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使用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 貴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北府工建字第○九二五三三四一五○○號函辦理。
二、貴局函詢各點,綜合答覆如下:
(一)、依據「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略以:「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評定對象為尚未申請建造執照或已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故證書係適用於完工前之建築物,依據國內建築施工期限及建築環境條件,一般建築工程施工期限大都不超過三年,故候選綠建築證書使用期限為三年。惟故期限屆滿建築物尚完工,依規定可於期滿三個月前申請續用,且完工後須經再評定及現地查核通過才可取得標章。同時依據作業要點之規定,其標章或證書之評估基準,係依據「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訂定,相關規定請上本所網站(http://abri.gov.tw/green)查詢。
(二)、針對部分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工程,由於其工期較長,期間若辦理變更設計或遇建築相關法令修改時,建築機關應依其變動後之內容重新檢視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以作為准駁依據,至於候選綠建築證書則無需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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