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2.6.27.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建築物自92.7.1.起,應先行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核發建照之說明會議」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
工程技字第0920027026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建築物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核發建照之說明會議」會議紀錄乙案,請查照。
說明:
八、結論:
(一)、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修訂版,業已規定地方政府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新建之公有建築物,其工程總造價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應先行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所屬主辦工程機關及建築管理單位積極配合辦理。至於已完成規劃設計而尚未申請建造執照之公有建築物,仍請儘可能依據前開規定辦理,如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則應函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築委員會討論。
(二)、本案所稱「工程總造價」係指建築物建造所需之預算經費(不含土地價款),非屬核發建造執照繳交規費所計算之建築物造價。
(三)、為鼓勵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單位所需之審查費用(三至九萬元),先由申請單位繳交,並於審查通過取得該證書後退還(即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助經費)。
(四)、建請各地方政府應於公有建築物(工程總造價五仟萬元以上者)委託規劃設計前,即應有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認知,並儘可能於申請建照前即已取得該證書。
(五)、本方案訂定綠建築指標共計九項,今(九十二)年公有建築物申辦候選綠建築證書至少應符合四項評估指標,其中「日常節能」及「水資源」等二項為必須符合之評估指標,另二項則由申請單位自行選擇。
(六)、為避免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辦作業影響工程計畫之執行進度,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儘可能縮短各申辦案件之審查時程。
(七)、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儘速辦理針對地方政府主辦工程人員之綠建築講習會,俾使其有效瞭解綠建築九項評估指標之內容及相關申請程序。
 
附件
A1-1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