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協助本市因災變受損建築物辦理更新重建事宜之作業說明及流程圖」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北市都授新字第09530794700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協助本市因災變受損建築物辦理更新重建事宜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本市因震災受損之建築物辦理相關重建工作,本府業於89年1日26月增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之2,使其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外;另於94年7月28日修正公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及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輻射污染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土地面積與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八同意者,得不受本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之限制;即無須檢討基地面積及環境評估指標,可逕檢具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等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府審查通過後,送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劃定更新單元事宜。
二、貴建築基地係列為本市921震災黃單或海砂屋之建築物,目前尚未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重建而予以解除列管(如己辦妥並解除列管,惠請電告本局),貴建築物如取得十分之八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並擬透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拆除重建者,請逕洽本市都市更新處(電話:2357-2933),當予提供竭誠之說明及必要之行政協助,俾使 貴建築基地儘速辦理更新重建事宜。
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及流程圖各1份,請參考。
 
臺北市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相關作業說明
一、依據94.7.28修正公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本市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及本市高氣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輻射污染建築物,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土地面積與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八同意者,得不受本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之限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檢附相關書件,向本府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及辦理更新重建事宜。
二、申請案件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
A4直式橫書,載明申請事項、申請依據、範圍面積、地號、建號、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
(二)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地籍圖、土地及合法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地政單位核發3個月內為準、並列表說明)。
(三) 同意書
地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面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八之同意書(應經相關所有權人簽名及蓋章)。
(四) 現況照片(貼於直式A4紙張,並附文字說明)
(五) 檢附本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之證明文件。
(六) 其他相關必要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件裝訂成冊後,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函通知申請人擬具都市更新計畫送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公告後實施(申辦流程請參閱流程圖)。
 
附件
A1-10-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