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民間申請設立露營場相關規定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北市督規字第09434989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局函請提供有關民間申請設立露營場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1月2日北市建五字第09433687500號函。
二、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75條之1規定,保護區內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附條件允許作室外露天遊憩設施使用,基地面積超過前述門檻者,建議應視個案情形檢討或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又單獨設置之「露營場」面積超過5公頃者,應屬管制規則第5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第11組大型遊憩設施,得於文教區及風景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至於擬設置於其他分區之「露營場」,應是個案情形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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