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訂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6組社區遊憩設施之『供社區之非營業性』定義規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府都規字第09413588500號
法規內文

 

一、訂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6組社區遊憩設施之『供社區之非營業性』定義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
二、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第6組社區遊憩設施之「供社區之非營業性」定義如下:
(一)係為社區之附屬設施,且具公共服務性質。(本項所稱「社區」係指得申請設置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第5條第6組社區遊憩設施之主體,包括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組織或其他依相關法令具鄰里特性及封閉性或半封閉性之共同生活圈,並經本府認定屬「社區」者,此社區主體得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申設供社區居民使用之休憩設施。)
(二)非為會員制度,不以營業為目的,且供社區居民共同使用為主。(即如目前社區、大樓等附設之游泳池、健身房……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