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小型酒類釀造配製及啤酒製造業之使用組別調整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
府都規字第09321475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小型酒類釀造配製及啤酒製造業之使用組別調整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歸組研議小組第八十三次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酒類釀造配製業原歸屬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無法於本市從事該項活動。經市民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得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規定,建議調整其使用組別至第五十二組:公害輕微之工業,增加一般小型之餐廳、農業自行釀製酒類販售之營運特色,以提升城市競爭力。
三、經本府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歸組研議小組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八十三次會議討論,作成結論「小型酒類釀造配製及啤酒製造業原則同意歸屬於第五十二組:公害輕微之工業,惟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一組:飲食業、第二十二組:飲食業及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十一)酒店內,不得獨立設置,亦不得將酒製品外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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