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可否設置雨遮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10日
北市都規字第09331848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本府消防局延平分隊暨第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暨警察局保安六中隊新建工程,涉及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可否設置雨遮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三六三五六四七○○號函。
二、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係為創造開闊安全之人行空間,故旨揭無遮簷人行道仍請依規定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且不得規劃作為消防車之停車空間或相關設施之存放空間。
三、至於本案是否符合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之相關規定,請貴處逕依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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