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產後護理機構申請使用是否屬醫療機構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
北市衛五字第09332718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所詢有關產後護理之機構申請使用是否屬醫療機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九三六二七八0四00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二六四九六號函釋:「依據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及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又為因應我國婦女產後調養習俗,產後婦女生活起居之基本照顧,如準備飲食、清洗衣物等,均需仰賴機構協助提供,同時機構尚需提供產婦之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衛生教育。爰此,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服務內容,包括護理業務及產婦、嬰兒之生活照顧」。依上開函釋,產後護理機構乃提供產婦短期之生活起居及嬰兒之基本照護,屬護理機構不屬醫療機構。
三、另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二七四號函,略以:護理之家如屬供特定性短期性住宿之場所且無提供醫療行為者,歸屬「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所定使用分類之H-1組。即護理之家建築物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比照養老院、安養(收容)中心等機構標準審查。
四、至於所提本案申請設置地點屬本府環保局劃定之第二級航空噪音防治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建議此部分請環保局提供該限制當初立意或疑慮為何,並進一步評估產後護理機構是否應屬同等級限制之相關意見,以利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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