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2.9.8.研商「九二一震災判定全倒已公告拆除建築物,縣(市)政府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報之鑑定報告書及修復補強計畫處理程序」會議紀錄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
重建社字第092001887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研商九二一震災判定全倒已公告拆除建築物,縣(市)政府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報之鑑定報告書及修復補強計畫處理程序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說明:
五、結論:
1、落實行政技術分立之專業簽證制度,請重建區縣(市)政府對於經判定全倒之建築物,若民眾認為不需拆除提出修復補強申請,其提出之技師簽證之鑑定報告書及修復計畫比照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修復補強完工,應將竣工證明書(含技師簽證資料)送請縣(市)政府核備。
2、重建區縣(市)政府對五層以上建築物之修復補強申請案件,涉及技術部分審核如有困難時,請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四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44421號函示規定辦理。(如附件)
 
附件
A1-10-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