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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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西藥品。
(二)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
(三)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
(四)水電器材。
(五)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平方公尺者)。
(六)古玩、藝品。
(七)地毯。
(八)鮮花、禮品。
(九)鐘錶、眼鏡。
(十)照相器材。
(十一)縫紉用品。
(十二)珠寶、首飾。
(十三)獵具、釣具。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他布料。
(十五)皮件及皮箱。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
(十七)茶葉及茶具。
(十八)集郵、錢幣。
(十九)估衣。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用品。
(二一)觀賞魚類。
(二二)假髮。
(二三)獎券。
(二四)瓷器、陶器、搪器。
(二五)印刷品。
(二六)郵購社。
(二七)五金行(不含建材)。
(二八)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
(二九)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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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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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氣調節工程器材。
(二)電器、自行車其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三)音響視聽器材。
(四)汽車、機車、機械器具及其零件、附屬用品等之出售或展示。
(五)科學儀器。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
(七)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八)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
(九)家具、裝潢、木器、藤器。
(十)玻璃及鏡框。
(十一)樂器。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十五)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六)運動器材。
(十七)光電器材。
(十八)醫療器材。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室用配件。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二一)軸承鋼珠。
(二二)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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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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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下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聽。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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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均不得使用明火(限於使用以電為能源烹煮之餐飲業,禁止使用瓦斯或木炭等可見火苗、火源之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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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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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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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均不得使用明火(限於使用以電為能源烹煮之餐飲業,禁止使用瓦斯或木炭等可見火苗、火源之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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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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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衣。(限收取件)
(二)理髮。
(三)美容。
(四)織補。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鞋。
(六)修配鎖。
(七)自行車修理。
(八)圖書出租。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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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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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
(三)當舖。
(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
(八)裱褙(藝品裝裱)。
(十一)橋棋社。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限收取件)
(十六)錄音帶、錄影帶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十八)視障按摩業。
(二十)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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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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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僅限設置營業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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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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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樂園。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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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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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辦事處。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
(四)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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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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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人銀行。
(二)提供服務性質之服務窗口。
(三)其他經本府同意得設置者(限第三種商業區允許或附條件允許使用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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