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地下街使用類別(允許組別與使用項目)」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
府都規字第09305147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頒修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地下街使用類別(允許組別與使用項目)表」一份,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府都秘字第八二○六一二六一號公告實施之「擬(修)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書中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要點六第一項辦理。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地下商場使用類別(允許組別與使用項目)

     

    使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郵政支局、代辦所。

()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各級行政機關。

()各級民意機關。

()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

()其他公務機關。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飲食成品。

()日用百貨(限於一宗基地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三○○平方公尺)。

()糧食。

()蔬果。

()肉品、水產。(應符合1非現場宰殺之零售。2非設攤零售經營。3分級包裝完畢。)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超級市場。

 

 

     

    使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中西藥品。

()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

()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

()水電器材。

()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平方公尺者)。

()古玩、藝品。

()地毯。

()鮮花、禮品。

()鐘錶、眼鏡。

()照相器材。

(十一)縫紉用品。

(十二)珠寶、首飾。

(十三)獵具、釣具。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他布料。

(十五)皮件及皮箱。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

(十七)茶葉及茶具。

(十八)集郵、錢幣。

(十九)估衣。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用品。

(二一)觀賞魚類。

(二二)假髮。

(二三)獎券。

(二四)瓷器、陶器、搪器。

(二五)印刷品。

(二六)郵購社。

(二七)五金行(不含建材)。

(二八)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

(二九)玩具。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空氣調節工程器材。

()電器、自行車其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音響視聽器材。

()汽車、機車、機械器具及其零件、附屬用品等之出售或展示。

()科學儀器。

()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

()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

()家具、裝潢、木器、藤器。

()玻璃及鏡框。

(十一)樂器。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十五)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六)運動器材。

(十七)光電器材。

(十八)醫療器材。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室用配件。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二一)軸承鋼珠。

(二二)刀具。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下列各款:

()冰果店。

()點心店。

()飲食店。

()麵食店。

()自助餐聽。

()泡沫紅茶店。

()餐廳(館)。

()咖啡館。

()茶藝館。

本組均不得使用明火(限於使用以電為能源烹煮之餐飲業,禁止使用瓦斯或木炭等可見火苗、火源之爐具)。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本組均不得使用明火(限於使用以電為能源烹煮之餐飲業,禁止使用瓦斯或木炭等可見火苗、火源之爐具)。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衣。(限收取件)

()理髮。

()美容。

()織補。

()傘、皮鞋修補及擦鞋。

()修配鎖。

()自行車修理。

()圖書出租。

()錄影節目帶出租。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

()當舖。

()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

()裱褙(藝品裝裱)。

(十一)橋棋社。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限收取件)

(十六)錄音帶、錄影帶轉錄服務業。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十八)視障按摩業。

(二十)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僅限設置營業專櫃)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兒童樂園。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辦事處。

()旅遊業及遊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

()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其他

()無人銀行。

()提供服務性質之服務窗口。

()其他經本府同意得設置者(限第三種商業區允許或附條件允許使用類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