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之建築物,現供神壇使用,是否違反建築法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27日
台內營字第0920090235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函為台中市東光二期社區住戶設置神壇是否違反建築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本部民政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民字第0920008269號函轉貴府工務局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中工管字第092001722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有關E類組之定義係「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60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如附件),「神壇」係由一般信奉人士自由設壇祭祀神祇,供信眾膜拜之場所。是該所稱「神壇」依上開執行要點之定義,應歸屬於E類組。另按同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案據 貴府工務局前揭號函說明二稱,本案位於住宅區,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現供神壇使用,有無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及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等事宜,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核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