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住屋經判定為全倒之受災戶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提出修復補強申請時,是否應經專業技師公會簽證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
重建住字第0920012402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住屋經判定為全倒之受災戶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提出修復補強申請時,是否應經專業技師公會簽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查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建委公字第三○六四號函示「經判定為全倒之受災住屋,若民眾認為不需拆除提出修復補強申請,則應提出經專業技師公會簽證之鑑定報告書及具體可行之修復計畫送縣市政府核定」之規定,即建築物鑑定需經其公會簽證,惟查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尚無此項規定,為簡化縮短審查程序並減輕重建戶鑑定費用負擔,宜比照內政部所訂定之「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之規定,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所提出修復補強鑑定報告書及具體可行之修復計畫,不必再經其公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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