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
法規內文

一、訂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並自發布日起實施,本府92225日北市都二字第092301946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如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至於『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應以於該地點實際從事該活動之終止時間為準,得以本府註銷營利事業登記作為認定標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