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核准條件適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2月21日
北市都市二字第09230300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核准條件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二六一○五九九○○號函。
二、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交通、環保、都市發展、消防等機關個案審查,至使用執照變更部分涉及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範圍增減,仍應依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規定辦理。
三、至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合法設置之宗祠及宗教建築,其新建須依新申請設立規定辦理,增建、改建、修建及使用執照變更時亦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交通、環保、都市發展、消防等機關個案審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