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訂定臺北市各級市立學校容積標準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0月18日
府都二字第09108185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訂定臺北市各級市立學校容積率標準,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學校用地(幼稚園、小學、國中、高中、大專)之容積率不予規定,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前項各公共設施之管制不予規定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安全、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等與公益有關之事項後,再行規定。」

二、為使本市各級市立學校於規劃設計時,能有明確之管制規範,並簡化學校興建工程行政程序,經考量公共安全、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等與公益有關之事項,研議學校用地容積率訂定原則,並依該原則訂定臺北市各級市立學校容積率標準(如附件),未來各校校園規劃設計請依本標準辦理。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三條學校用地容積率訂定原則

一、緣起: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學校用地(幼稚園、小學、國中、高中、大專)之容積率不予規定,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前項各公共設施之管制不予規定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安全、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等與公益有關之事項後,再行規定。」

()由於目前許多學校申請增建部分校舍(如廁所、電梯、教室等),其使用樓地板僅數百平方公尺,所增加之容積量體有限,但依現行規定,教育局於每一所學校辦理校舍增建時,均需先會同都發局、建管處等單位開會討論,議定該校容積是否有違反公共安全、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之虞,增加許多行政作業程序。

()基於公共安全、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等考量,並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建議每所學校依區位特性,訂定合理之容積率上限。

二、訂定原則

()與毗鄰主要使用分區之允許建築容積強度一致為原則。

1.毗鄰主要使用分區住一、住二、住二之一、農業區、保護區者,容積率訂為120%(比照住二),現況已超過使用或因地形限制致部分校地無法計入容積計算者,容積率得提高為160%。

2.毗鄰主要使用分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商一、商二、、商三、商四、工二、工三、文教區、行政區者,容積率訂為225%(比照住三),現況已超過使用或情形特殊者,容積率得提高為240%。

()考量山坡地地區學校用地之地形、坡度、地質、環境敏感度等自然條件限制、與鄰近地區同層級學校距離及學校週邊地區住宅密度、學童數、未來住宅成長空間等條件,如學校用地位於山坡地部份無法計入容積率計算時,所餘適宜建築之用地得因應校區服務設施需求,調整其容積率。

()考量各種學校層級差異需求,國小、國中學校用地容積率依前述規定辦理,高中(職)以上學校用地之容積率除毗鄰住一、住二、住二之一、住二之二。農業區、保護區者提高為160%,毗鄰其他使用分區者提高為240%,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私立學校之容積率考量私立學校通盤檢討說明書規定及發展現況予以訂定。

()為保留學校長期發展之彈性,若未來需求容積需超過前述標準者,得依發展需求,考量建築物配置方式及特殊條件,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酌以提高。

三、處理方式

()訂定各所學校容積率,以府函送請教育局、工務局、建管處據以辦理。

()納入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明訂各所學校容積率。

附件
學校容積率一覽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