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九二一及一○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003369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劃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府工建字第○九一一三九六八○○○號函辦理。
二、參照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八九營署建管字第五七七一八號函檢送「研商九二一地震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獎勵執行疑義」會議記錄六、結論(三)決議:「領有全倒或半倒證明之同一戶內親屬或其真系親屬得為起造人申請重建建築物規劃設計費獎勵,如土地已出售上開同一戶內親屬或其直系親屬以外之第第三人,則不補助。」已有明示,是關於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對象乙節,領有全倒或半倒證明之同一戶內親屬或其直系親屬得為起造人申請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