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之計畫道路,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時,其臨接較寬道路之面寬認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北市都二字第09131635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基地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之計晝道路,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其臨接較寬道路之面寬認定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三二八六二○○號書函。

二、有關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計算方式,應以直接臨接較寬道路之面寬認定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