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策略性產業之文化藝術工作室定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1735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策略性產業之文化藝術工作室定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府營利事業登記歸組小組第五十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文化藝術工作室」之定義,參考文化局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府法三字第九○○五七一五○○號令制定之「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藝文」:「指文學、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影音藝術、環境藝術、文化資產等之謂。」,故「文化藝術工作室」應為與上述內容任一相關之工作室。

三、為鼓勵藝術創作,本局前於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第五條使用組之使用項目時,增訂文化藝術工作室乙項,並分別歸類為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及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平方公尺者),限於住宅區及商業區設置,為使大規模之文化藝術工作室能取得較大之創作空間,故於策略性產業中增列文化藝術工作室(三六○平方公尺以上),附條件允許於工業區設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