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4月19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0813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務所署期九十年四月六日函敬悉。

二、有關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所稱「同層」係以公共樓梯(電梯)服務之使用戶為範圍。雙併或連棟式建築物如已另有獨立樓梯作為主要出入口,對於共同使用之安全梯,應非屬同層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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