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之歸組疑義及得否放寬於工業區設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2816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之歸組疑義及得否放寬於工業區設置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六九八四○○號函辦理。
二、於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條文中,職業訓練中心並無明確歸組,惟依內政部營建署「推動工商登記與建築技術規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各行業分類規定統合資訊化系統」,「J201011職業訓練業」(接受委託辦理員工在職訓練服務,不得為對外公開招生方式)歸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屬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D/五類(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因此將職業訓練中心依設置規模分別歸屬於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五)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及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平方公尺)。
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規定,工業區內廠房附屬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若非屬工業區內工廠附設之職業訓練中心,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未允許於工業區內設置。惟本局刻正檢討修訂本市工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擬檢討放寬工業區內得設置經本府核准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職業訓練機構,該修訂案須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布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