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訂「臺北市建築管理革新方案」中「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一覽表」決行層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20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51200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修訂「臺北市建築管理革新方案」中「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一覽表」決行層級,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為提昇行政效率,對於「臺北市建築管理革新方案」類別一:「建造執照核發」第十九項:「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一覽表」中使用組別編號: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第二組(多戶住宅)、第三組(寄宿住宅)、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第十三組(公務機關)、第十五組(社教設施)、第十六組(文康設施)、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八組(零售市場)、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第二十一組(飲食業)、第二十二組(餐飲業)、第二十五組(炮竹煙火業)、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第三十二組(電影院、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第三十八組(倉儲業)、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第四十三組(攝影棚)、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策略性產業等四十七組,修訂其核判層級,詳如後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一覽表」決行層級表。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七號,目錄第九組第○○二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修訂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