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因九二一地震建築物受損之社區,辦理都市更新申請,如設計規劃案變更原社區留設之私設通路位置,是否須經該社區以該私設通路出入之未參予重建住戶同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
內授營字第091008335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所報貴縣霧峰鄉蘭生街七二0社區因九二一地震建築物受損,辦理都市更新申請,如設計規劃案變更原社區留設之私設通路位置,是否需經該社區以該私設通路出入之未參與重建住戶同意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府工建字第○九一○四二五四八○○號函。
二、按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所明定。本案申請重建之建築基地改變私設通路留設位置,若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依上開規定,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即無需經該私設通路出入之未參與重建之權利關係人同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