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住宅區側面基地線臨永久性空地,得否比照側面基地線面臨道路之情況免留設側院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27日
北市都二字第8921725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住宅區側面基地線臨永久性空地,得否比照側面基地線面臨道路之情況免留設側院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事務所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強發字第○七一九號函辦理。
二、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側面基地線臨接道路者,不在此限。有關所詢面臨永久性空地不在但書規定範圍內,應依第十六條規定留設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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