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府建一字第09403509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科技工業區A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6條規定之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1)音樂廳。(2)體育場(館)、集會場所。(4)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科技工業區B區: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5條規定之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1)音樂廳。(2)體育場(館)、集會場所。(4)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6條規定之第37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1)貨櫃、貨運業辦事處。(4)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5)報關行,快遞辦事處。(6)營業性停車空間。(8)船務代理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