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
府建一字第09203659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業     別

核 准 條 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等相關業務。

須於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原料藥製造業、生物製劑製造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顧問、國際貿易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製造業產品之批發業務。

印刷業得從事相關出版業務。

須於區內領有印刷業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研發╱設計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國際貿易及批發等相關業務。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三、須檢附執行業務說明書|

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得從事業務相關之「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僅限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貯藏、展示、批發、零售場所。

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IC01010藥品檢驗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

核准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電腦機房、系統管制設施

 

備註:以上各項營業場所均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