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7日
北市工秘字第9021078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二二七二五五○○號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影本一份,請 查照。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年六月六日北市建一字第九○二二七六二一○○號函辦理。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

中華民國9061   

北市建一字第9022725500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業別

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四、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第二類電信事業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之辦公室及研究室面積。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