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七八○三(一○六)次全體委員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有關自願保留地之調處事宜,提會討論案。
決議:
一、申請建築基地之保留地分為法定保留畸零地與自願保留地兩種。
二、若臨接之鄰地留設土地為自願保留地,且已載明「將來自行與鄰地合併使用,若合併不成,願收回當空地使用者」,可逕行簽報核准。
三、若臨接之鄰地留設土地為自願保留地,但未載明前項註記者,則由建管處通知雙方代為協調乙次後簽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