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簡化作業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16日
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325號
法規內文

 

主旨:依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報備重建之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內容,是否申請變更設計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九府工建字第一八九六○三號函辦理。
二、按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第三點報備之建築物,應於核准報備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於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執照,為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第四點所明定。至上開報備之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內容者,得比照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第二點第四款規定,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設計,於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惟其變更設計內容仍不得超過原建築基地面積及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