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松山菸廠」古蹟範圍相關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
北市文化二字第09021715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九十年十月九日「松山菸廠」古蹟範圍法定用語及相關權利義務與限定條件之界定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本會議開會通知單文號:九十年十月八日北市文化二字第九○二一三五八六○○號。

參、會議結論:

一、法定用語:在文資法無「古蹟範圍」乙詞,故建議取消該名詞之用語,而依內政部古蹟指定審查要點及台北市古蹟指定作業要點辦理。

二、相關權利義務與限制條件:

()古蹟用地內,私有土地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可享容積移轉。

()古蹟用地內之非古蹟,若屬公共使用則可免徵地價稅、房屋稅;若非公共使用則地價稅可免,房屋稅仍須課徵。

()若有新建物,則應依建築法及都市計劃法辦理。

三、相關事宜:

()古蹟本體及指定範圍內所定著土地界線之認定,由文化局會同地政處、稅捐處等單位會勘辦理。

()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劃法將古蹟本體及指定範圍內所定著之土地資料,送都市發展局辦理都市計劃土地使用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古蹟保存區內若得以興建建物,地價稅減免百分之三十;若不得興建建物,則地價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古蹟保存區之私有土地可辦理容積移轉。

()古蹟保存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其他權利義務依文資法第卅六條辦理。

四、若有其他相關法令課題,將擇期再行召開協商會議。

五、請文化局與稅捐單位建立單一窗口制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