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指定「鐵路局台北機廠澡堂」為直轄市定古蹟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
府文化二字第8908736901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指定「鐵路局台北機廠澡堂」一處為直轄市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及臺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直轄市定古蹟

古蹟名稱

類別

種類

地址或位置

鐵路局台北機廠澡堂

直轄市定古蹟

其他

臺北市市民大道五段四十八號

範圍

一、古蹟本體:澡堂。

二、古蹟指定範圍:澡堂、更衣室之主體建築及外圍空間,如附圖;另室內擺設及沐浴設備一併納入保存,並視為古蹟一部份。

三、古蹟所定著之土地範圍: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 000330000地號範圍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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