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解除「蔣中正宋美齡故居」為市定古蹟公告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府文化二字第09406166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解除本市直轄市市定古蹟「蔣中正宋美齡故居」公告案。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暨歷史建築登錄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解除本市直轄市定古蹟「蔣中正宋美齡故居」之指定。
(一)古蹟名稱為「蔣中正宋美齡故居」,類別為其他,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福林路60號,古蹟本體為蔣中正宋美齡故居(簡稱蔣宋故居)、招待所、凱歌堂、慈雲亭。古蹟範圍為士林區福林段2小段264、292、292-3、293、294、325、326、327、327-1、327-2、328、348、352地號以及中山北路5段460巷椰林入口意象範圍內。(依89年市定古蹟公告資料為準)
(二)解除理由:
1.依內政部94年5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400612681號函,業經內政部公告指定為國定古蹟,古蹟名稱為「蔣中正宋美齡士林官邸」,古蹟類別為衙署、古蹟本體為慈雲亭、招待所、官舍、凱歌堂四處,古蹟範圍為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2小段264、292-5、292-4、292-7、292-8、292-9、327-3、327、327-5、327-6、330-1、328、339-12、294-14、326、293、294-4、325、352、294-5、348地號,共21筆地號。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9-1條及本市市定古蹟指定暨歷史建築登錄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並將副本寄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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